一、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是什么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規(guī)定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付給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是按應發(fā)還是實發(fā)工資
經濟補償是按應發(fā)工資計算,而不是按實發(fā)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fā)工資。
三、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qū)別
1.兩者的概念不同。友情提醒,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解散該用人單位或者解除勞動者時,對勞動者給予的經濟補償。而經濟賠償是指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時,給予對方的一種賠償,或因勞動者的過錯造成公司損失時,對公司損失的補救。
2.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經濟補償的標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經濟賠償則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