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勞動合同試用期有哪些規(guī)定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有以下的規(guī)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一般在1-3個月之間,勞動者有突出表現(xiàn)的可以申請?zhí)崆稗D正,試用期不合格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員工,試用期限超過法定長度可以主張按照正式工的工資發(fā)放薪酬的權利。國家對勞動合同試用期有哪些規(guī)定的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