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其第十六條規(guī)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由此可見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一下兩個: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
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xiàn)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