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合同的格式條款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訂立的條款,那么哪些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用人單位的訂立的格式條款哪些無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nèi)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哪些合同格式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條款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只根據(jù)平等互利的原則,經(jīng)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采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nèi)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現(xiàn)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并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只是希望通過這種形式和行為掩蓋和達到非法的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當事人雙方訂立格式條款都必須遵守這一準則。凡是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或者損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靈、坑害消費者利益達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條款,都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使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二、用人單位的訂立的格式條款哪些無效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許多用人單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勞動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明顯對單位有利,比如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動紀律等條款。這類條款片面強化勞動者的義務、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單位的責任,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勞動者在簽約時一定要注意認真審查、推敲相關條款,全面充分理解這類條款的真實含義,并對其中的不合理甚至違法的部分提出異議,避免日后吃虧。
三、格式合同需要備案嗎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之前將合同文本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一)房屋的買賣、租賃及其居間、委托合同
(二)居住物業(yè)管理合同,住宅裝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電、水、氣合同
(五)運輸合同
(六)郵政、電信合同
市人民政府認為其他含有格式條款需要備案的合同。
提供方是企業(yè)法人和其他經(jīng)濟組織,且采用上述第(一)、(二)、(三)項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由注冊登記機關備案;提供方是其他法人或組織,且采用上述第(一)、(二)、(三)類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由所在地分局備案。上述第(四)、(五)、(六)、(七)項合同格式條款由市工商局備案。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哪些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如果對格式條款的細節(jié)產(chǎn)生爭議,一般來說解釋的原則是有益于弱勢的一方。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