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是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行為人惡意逃避銀行債務的行為有:不經債權銀行同意,以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通過非正常關聯(lián)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致使銀行債權被懸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被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判處之后,債務人應當按照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有什么是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