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的茶葉專賣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4-02-18
中國飲茶的歷史源遠流長,唐、宋、元、明、清都實行茶葉專賣制度,尤以北宋茶葉專賣法律厘定的最為細致,并對后世產(chǎn)生了深遠的意義。
唐朝后期的茶葉專賣據(jù)
《唐會要·雜稅》記載:德宗李適建中元年戶部侍郎趙贊奏請“諸道津要,都會之所,皆置吏,閱商人財貨……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稅之,充常平本錢”,但被駁回。四年后,趙贊又以“軍需迫蹙,常平利不集時,乃請稅屋間架,算除陌錢”而再次請求行稅茶之法。793年,德宗歷史性地決定向茶葉征稅,史稱“初稅茶”。據(jù)《舊唐書·食貨志下》:“……初稅茶。先是,諸道鹽鐵史張滂啟奏說:‘伏以去歲水災,詔令減稅。今之國用,須有供儲。伏請于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有三等時佑,每十稅一,充所放兩稅,其明年以后所得稅,外貯之。若諸州遭水旱,賦稅不辦,以次代之。’詔可之,仍委滂具處置條奏。字次每歲得錢四十萬貫,然稅無虛歲,遭水旱處亦未嘗以前拯贍。”由此我們發(fā)現(xiàn),茶葉稅的開征,不論是趙贊還是張滂都打著為民的旗子,但是他們都并沒有把這些錢用于救濟災民,而多用于國家的財政開銷和被官吏貪污和揮霍。五代十國時期繼續(xù)實行茶葉專賣制度。據(jù)說,后漢國君派將軍路昌祚購買茶葉,適逢南唐滅楚。路昌祚被俘后被送往金陵,被李景釋放賜茶葉18000斤,路昌祚一時激動竟跪呼萬歲。陸游《南唐書·契丹傳》多次提到契丹王遣使到南唐以羊、馬換取羅、茶、藥。據(jù)《資治通鑒》記載:“湖南判官高郁,請聽民自采茶賣于坊客,收其征以贍軍,楚王殷從之。秋,七月,殷奏于汴、荊、襄、唐、郢、復等州置回圖務,運茶于河南、北,賣之以易繒纊,戰(zhàn)馬而歸,仍歲茶貢茶二十五萬斤,詔許之……”
北宋時期的茶葉專賣根據(jù)
《宋史·食貨志·茶上》的記載,宋代榷茶制度,選擇交通要道,如江陵府、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為軍、蘄州的蘄口等六地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征收榷茶。開始的時候,在京城、建安、襄州、復州等地也委派專門的官員進行茶葉管理。在淮南的蘄、黃、舒、光、壽等六州,官府成立了自己的茶場,由官府管理茶葉的生產(chǎn)和銷售,這里的茶農(nóng)都必須加入官府的茶場,不允許茶葉私下買賣。自真宗趙恒乾興元年置榷茶務,“諸州民有茶,除折稅錢外,官悉市之。許民以東京輸金銀錢帛,官給券,就榷務以茶償之”。也就是說,茶農(nóng)可以將一部分茶葉折納兩稅銀,其余的則必須賣給官府的茶場;官府同時也在一定限度內(nèi)允許民間商人在京城用金銀錢帛購買茶葉,由政府發(fā)給交引,然后商人拿著引券到官府設置的任一茶場領茶。后來,由于西北戰(zhàn)事吃緊,就號召商人們把糧食運送到邊境,在那里領取的交引可以在全國任何一個地方的茶場領取茶葉。而且,官府對往邊境的茶商還給予糧草價值五倍的茶葉作為獎賞。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獲得五倍茶利。有一些商人不知道政府的具體規(guī)定,承辦官員就適當?shù)丶右恍├?,就把茶商給打發(fā)了,剩余的部分就由這些官員私吞。更有一些人,和官員狼狽為奸地相互勾結(jié)在一起,利用交引,搞起投機生意,買賣茶引。與此同時,宋朝的法律還規(guī)定:商人向官府交納的是茶的價格,領取的茶葉只能在官府規(guī)定的地方銷售,不得在其他的州、軍銷售。商人在運送茶葉的過程中,還應當依照規(guī)定照章繳納過、往商稅。
由于太宗趙炅雍熙年間戰(zhàn)亂頻繁,朝廷為籌集糧草,鼓勵商人入中,于是,一部分商人就加大對官府的賄賂,有的地方把茶葉的銷售權低價賣給商人而從商人那里拿取好處,還有的地方把茶葉的價格壓得很低且又向茶商多發(fā)茶葉而損公肥私。這種官商勾結(jié)的行為使官府蒙受嚴重的損失。為了改變“商利益博,國用日耗”的狀況,早在景德二年真宗趙恒就命鹽鐵副使林特和李溥等,詳審舊制,“召茶商議論……”但林特和李溥等人制定新的茶法,茶商們十分不滿意,至大中祥符九年真宗趙恒又命翰林學士李迪等人與三司“同議條制。時以茶多不精給,商人罕有饒益,行商利薄……”。由此,林特和李溥等人的新法告終。仁宗趙禎天圣元年在三司使李諮的主持下廢止了“三說法”、在淮南十三山場改用“貼射法”、六榷貨務的茶和邊地入中的茶則各采用“現(xiàn)錢法”。李諮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緡錢650余萬,邊儲較充足,國家的茶葉亦無積滯之弊”,效果很是明顯。但是,經(jīng)過幾十年的折騰,也出現(xiàn)了一些利病,茶商們更渴望自由經(jīng)商,有更大的自主權,朝廷的一些“開明”的官員也上書請求開放園戶與商人貿(mào)易。在這一時期,尤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轉(zhuǎn)運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陳通商之利”,富弼、韓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嘉佑四年仁宗趙禎下詔茶戶繳納均攤的茶葉租后可以與商人進行直接交易,不再需要向官府預支本錢,承受官府的低價抑賣。這對茶農(nóng)來說多少有了點自由,有利于提高茶農(nóng)們的積極性。在這里商人們可以直接向茶農(nóng)們收購茶葉,只是要向當?shù)毓俑患{茶稅、通過稅等稅賦。漸漸地,官府經(jīng)營的茶山、茶場也逐漸地荒蕪或者由臨近的茶農(nóng)們承租了?;兆谮w佶崇寧元年太師蔡京當權,他提出恢復茶榷:“謂宜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路所產(chǎn)茶仍舊禁榷官賣,勿復民科。”也就是說,在產(chǎn)茶的州郡根據(jù)需要設置茶場,告知茶商、茶農(nóng)不得私下進行違法交易。在設有茶場的地方,茶農(nóng)可以租耕,繳茶折稅依照原來的規(guī)定,看茶葉銷售距離遠近把茶引分為長引、短引,以方便管理。同時,還明文規(guī)定茶葉的商稅在銷售地一次性交清,運輸途中不得再重復收稅和苛留。
北宋以后的茶葉專賣
南宋初年繼續(xù)推行蔡京的茶法,只是在實踐中作了相對性的創(chuàng)新而已。例如:印制了食茶小引、興建榷場,嚴格管理宋金之間的茶葉貿(mào)易,但后來因向金販茶利潤豐厚,茶商們就想方設法賄賂地方官,于是只要茶商們繳了“翻引錢”和“通貨儈息錢”這種特殊的稅金就可以到金國倒賣銷售茶葉。歷史上的金國位于我國的北方,史書上有金為實行茶葉專賣,禁止私販和限制民間飲茶而厘定“香茶罪賞格”,規(guī)定“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的記載。元朝對茶葉的生產(chǎn)與銷售也加以嚴格的控制和壟斷,只是對銷售管理得更加嚴格,在全國各地設置了榷茶馬司,以提舉茶事兼理馬務。明朝則在秦、洮、河等州設專職機構負責茶務。清初在陜甘兩省設茶馬御史專理其事,只是清末茶引之制逐漸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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