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很多的地方結婚都是需要男方給女方送彩禮的,金額每個地方都是不一樣的,那么婚前給付的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婚前給的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在時效性方面,婚前的財物收入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見,男女在結婚之前,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彩禮,并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問題
(一)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這是婚姻法設立的離婚救濟制度,是對離婚可能引起的消極后果的一種補救措施,旨在保護弱勢群體,體現(xiàn)撫弱濟貧的社會主義道德要求。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又作出婚前給付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可要求返還所送彩禮的規(guī)定。那么,生活困難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幫助,又可要求返還彩禮呢?對此持肯定態(tài)度。
首先,這是兩種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一種救濟措施,其既是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的體現(xiàn),又是夫妻之間互相扶養(yǎng)的法律義務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則是一種返還請求權,是基于結婚目的落空而產生的請求權。
其次,兩者的請求權主體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對于返還彩禮的請求權主體,如前所述,可以為當事人的父母。所以,困難一方在提出返還彩禮的要求后,不妨礙其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的幫助。當然,這里的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是有條件限制的:
第一、提供幫助一方要有負擔能力,一般要在該方的能力范圍之內;
第二、幫助有時限性,生活困難應是在離婚時就存在的困難,而不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請求,而且在其另行結婚后,就應停止對其進行救濟。
(二)在我國,雖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姻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故如果要求返還彩禮一方對婚姻的破裂存在過錯,而另一方并無任何過錯,雖然請求方存在生活困難,也無須再支持其返還請求。
三、婚前給付的彩禮或嫁妝能夠返還嗎
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由女方所有。在登記結婚后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贈與,應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則應依約定處理。
從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知道,結婚前男方給女方彩禮是我國很多地方的傳統(tǒng)習慣,一般來說彩禮應該算夫妻合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可以參與到分割中。以上就是由小編整理收集的關于婚前給付的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