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認定為自動投案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1、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前經司法機關盤問教育主動交待罪行的;2、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3、犯罪人向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其他有關負責人員直接投案的;4、犯罪人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以電信投案的。哪些情況認定為自動投案的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