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別
勞動合同和承攬合同具有以下區(qū)別:勞動合同主要適用《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承攬合同主要適用《民法典》;勞動合同主體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一定的隸屬關系,承攬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勞動爭議適用勞動仲裁前置,而承攬合同中當事人沒約定仲裁協(xié)議的,不得申請仲裁;其他。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別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