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當我們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時候,是需要給予雙方自愿平等且協商一致才可以,那么合同簽字蓋章必須是法人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簽字蓋章必須是法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是蓋章時合同成立。法人即法律意義上的人,也就是法律上賦予了他人類享有的部分民事權利和義務。法人是組織,組織必須有人來負責,因此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稱之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如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法人時,合同只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都是可以成立的。因為一個單位的公章、合同章能夠完全代表一個公司,所以一份合同或者是協議,有公司蓋章就足以認定為公司的真實意思。
二、簽字掃描的合同有效嗎
有效,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是如果從法律風險上說,仍建議采取書面原件的方式,以防發(fā)生合同糾紛的時候無法證明雙方當時的合意,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掃描件相當于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睹穹ǖ洹返谑粭l【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钡谄呤畻l“一方當事人提出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作為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br>三、在擔保合同上簽字蓋章就一定承擔擔保責任嗎?
2004年3月,某甲銀行向某乙公司貸款700萬元,又與丙、丁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
2004年2月,某甲銀行與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員到戊公司對戊公司的擔保資格進行核實,戊公司副總裁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雙方約定甲銀行人員將四份合同全部帶回,如果銀行核保通過,再由戊公司補交董事會決議,并將銀行蓋章的合同返還戊公司一份,如果銀行核保未通過,甲銀行將退還全部四份合同或予以銷毀。因戊公司或有負債太高,核保未通過。銀行人員告知戊公司,但沒有將四份合同退還,也未予以銷毀。
后因乙公司未按期歸還貸款,甲銀行起訴乙還款,丙、丁、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判決戊公司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盡管銀行持有戊公司簽字蓋章的保證合同,但由于銀行在核保過程中已經否定了其擔保資格并告知戊公司,已經明確拒絕要約,因此要約失效,擔保合同不成立。判決戊公司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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