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法律適用
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仲裁庭在選擇適用法時,一般遵循以下幾條原則: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2、與合同最密切聯系的原則;3、特殊規(guī)定原則;4、適用國際公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涉外仲裁法律適用的法律依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第一條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原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二)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訂明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仲裁,或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的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員會原名稱為仲裁機構的,均視為同意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