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a將案涉工程以公開招標形式發(fā)包給承包人b(建筑公司),后b將案涉工程以內(nèi)部承包名義非法轉包給自然人c,約定工程結算價以a與b之間最終確定的工程結算總價為準,c按工程結算總價15%標準向b上交綜合管理費。案涉工程已工收合并交付使用,a已向b支付全部工程款。
現(xiàn)c以b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b支付全工款,b抗辯稱,其與c之間的合同屬無效,但有關工程價款約定仍應參照適用,故應扣除工程結算價15%的綜合管理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
甲:參照合同約定。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時,盡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數(shù)工程價款仍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屬于建設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故應參照約定處理。轉包方、違法分包方、被掛靠方(以下統(tǒng)稱轉包方)向轉承包人、掛靠人(以下統(tǒng)稱施工方)主張“管理費”的,應予支持;轉承包方要求返還“管理費”的,不予支持。
乙:無效返還。題述情形下合同約定的“管理費”屬于非法所得,合同中相關條款無效,應參照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轉包方主張應從支付的工程價款中扣除“管理費”的,不予支持;施工方主張返還“管理費”或者工程價款不扣除“管理費”的,應予以支持。
丙:實際參與管理。題述情形下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有的為建設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有的為轉包方的轉包牟利。對于前者,在查明轉包方實際參與了施工管理服務的情況下,可參照合同約定處理;對于后者,因轉包方并未進行管理亦無實際付出,故不存在對其投入折價返還的問題。在分配合同無效的后果時,應遵循誠信原則,不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利。
法官會議紀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行為無效時,對于該合同中約定的由轉包方收取“管理費”的處理,應結合個案情形根據(jù)合同目的等具體判斷。
如該“管理費”屬于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而轉包方也實際參與了施工組織管理協(xié)調(diào)的,可參照合同約定處理。對于轉包方純粹通過轉包牟利,未實際參與施工組織管理協(xié)調(diào),合同無效后主張“管理費”的,應不予支持。合同當事人以作為合同價款的“管理費”應予收繳為由主張調(diào)整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诤贤南鄬π?,非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方與轉承包方之間有關“管理費”的約定主張調(diào)整應支付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