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事實重婚罪法律規(guī)定的認定標準是: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事實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的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jù)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