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哪天?

發(fā)布時間:2024-02-08
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具體指哪一日?
答:“知道或者應知權益受到損害之日”中的“知道”是指:有證據(jù)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是“證明的知道”,而“應知”(應當知道)是指:根據(jù)一般規(guī)律推定權利人知道,是“推定的知道”。
認定“應知”(應當知道)時,憑借的是裁決者個人的“自由心證”,受裁決者的政治、業(yè)務素養(yǎng)、道德品格、價值取向、個人情感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應知”(應當知道)的情形做了界定。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是獲取文件后第一天嗎?
答:應當從獲取文件后的第一天算起。實行電子化政府采購的,以供應商下載招標文件的時間為“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時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仍然以紙質方式提供招標文件的,以供應商從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取招標文件時登記、簽字的時間為“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時間。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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