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茶園所有制有三種:
官茶園、集體所有制茶園或稱寺廟茶園,即以寺廟道觀為單位由僧尼集體經營的茶園,一般都具一定規(guī)模,且制作精良、品質優(yōu)異,多為名茶,在市場上享有聲譽,對寺院經濟的膨脹有密切關系。
農村個體經營的茶園,包括士大夫,自耕衣,雇衣經營的茶園。士大夫經營的茶園規(guī)模校大,雇工采制,如《太平廣記》載:“九隴人(今四川彭縣)張守珪,家甚富,有條園在仙居山,每歲采茶人百余輩,男女傭工雜處園中……”這顯然是一個頗具規(guī)模的茶園。
白耕農經營的茶園占絕對支配地位,是商品茶的主要來源,是他們謀生的主要手段。詩人李商隱說,“滬州(今屬四川)所管五縣百姓……作業(yè)多仰于茗茶,務本不同于秀麥”(《全唐文》卷772年)。雇農則沒有自己的茶園,租入耕種,以謀生計。陸龜蒙曾隱居顧渚治山,且“置園顧渚潔山下,歲取茶租,自判品第。”《新唐書,隱逸·陸龜蒙傳》說明陸氏把茶園祖給農民。雇農租入的茶園以實物(餅茶)向茶園主交納地祖,剩余的投入市場,交換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也是一種商業(yè)化生產。所以在唐代除了官茶園外,集體和個體兩種所有制茶園,卻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品化生產,從而促進了茶業(yè)商品經濟的迅速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