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條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條件包括:該罪的主體是已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故意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shù)钠渌kU方法,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條件?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