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jiān)理邀見承包商的主要負責人程序有哪些?
(1) 向承包商發(fā)出邀見通知。一般情況下采用電話或口頭邀見的方式進行,必要時采用書面邀見方式。
(2) 邀見時的會談。邀見時首先由邀見人指出承包商存在問題的嚴重性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出挽救問題的途徑及建議,然后由被邀見人對情況進行說明或解釋(如果被約見人認為有必要的話),但不應當是辯論。一般情況下,被邀見人應當提出改進問題的措施和保證。
(3) 邀見紀要。邀見時應當有專人對雙方的談話作出詳細的記錄,然后以記錄的形式,將邀見時的談話主要內(nèi)容按備忘文件的形式發(f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