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房產糾紛的仲裁程序為:1、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發(fā)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2、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根據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3、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4、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裁斷。房產糾紛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