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圖審查中混凝土結構設計應注意的問題
1結構選型中的問題
(1)高層建筑采用單跨框架結構,不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 50011—2010)(簡稱gb 50011—2010)第6.1.5條規(guī)定。
(2)有三項及以上不規(guī)則的高層建筑想方設法避免超限高層建筑抗震專項審查。
(3)特別不規(guī)則的(多層)建筑未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不符合gb 50011—2010第3.4.1條規(guī)定。
(4)采用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短肢剪力墻,且在規(guī)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墻承擔的底部傾覆力矩大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傾覆力矩50%的剪力墻結構,違反《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 3—2010) (簡稱jgj 3—2010)第7.1.8條規(guī)定。
(5)框架-剪力墻結構未按jgj 3—2010第8.1.3條要求的規(guī)定水平力作用下結構底層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與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之比確定相應的設計方法。
(6)高層建筑采用剛度與受剪承載力同時不滿足的結構,不符合jgj 3—2010第3.5.7條要求。
2設計總說明中的問題
(1)當地質勘查報告給出地下水或土對混凝土、混凝土中的鋼筋具有某種腐蝕性的情況下,總說明中沒有按《工業(yè)建筑防腐蝕設計規(guī)范》(gb 50046—2008)第4.2.3條提出相應的混凝土防腐蝕耐久性要求。
(2)設計依據中引用失效的規(guī)范。
(3)使用了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4)砌筑砂漿和砌塊材料對應關系不符合《砌體結構設計規(guī)范》(gb 50003—2011)第3.1節(jié)的要求。
(6)加固工程不明確加固設計中不需加固構件的范圍及處理原則。
(7)墻體中的開洞尺寸放寬到800以上,超出jgj 3—2010第7.2.28條小洞口定義的范圍。
(8)有預應力構件時未按gb 50010—2010表3.5.3注2提出預應力構件混凝土中的最大氯離子含量限值為0.06%。
3整體計算中的問題
(1)框架-抗震墻、板柱-抗震墻結構以及框支層中,抗震墻之間無大洞口的樓、屋蓋的長寬比超過gb 50011—2010表6.1.6規(guī)定,內力計算采用剛性樓板假定,不考慮樓蓋平面內變形的影響,不符合gb 50011—2010第6.1.6條規(guī)定。
(2)建筑結構中的平面凹凸不規(guī)則、局部樓板不連續(xù)情況超過gb 50011—2010表3.4.3-1規(guī)定,內力計算采用剛性樓板假定,未計入樓板局部變形的影響,不符合gb 50011—2010第3.4.4條1.2)款規(guī)定。
(3)有傾角大于15°的斜交抗側力構件(或最大地震作用方向角大于15°)的結構沒計算該方向的地震作用,不符合gb 50011—2010第5.1.1條2款規(guī)定。
(4)當不考慮偶然偏心的單向地震作用下的樓層最大扭轉位移比大于1.2時未進行雙向地震作用計算,不符合gb 50011—2010第5.1.1條3款規(guī)定。
(5)在7度0.15g和8度區(qū)的有懸挑長度大于2m的懸挑構件、跨度大于8m的轉換構件的高層建筑未計算豎向地震作用,不符合jgj 3—2010第4.2.3條3款規(guī)定。
(6)在8度區(qū)的有懸挑長度大于2m的懸挑構件的多層建筑,未計算豎向地震作用,不符合gb 50011—2010第5.1.1條4款規(guī)定。
(7)在8度區(qū)的轉換層結構未計算豎向地震作用,不符合gb 50011—2010第e.2.6條要求。
(8)無地下室的建筑首層層高從地面起算而未從基礎頂面起算。
(9)位于框架區(qū)的現(xiàn)澆樓梯構件未參與整體計算,不符合gb 50011—2010第3.6.6條1款和6.1.15條2款規(guī)定。
(10)柱計算長度不正確,如懸臂柱、單方向有梁支撐的柱等計算長度系數采用雙向有梁支撐的一般樓層柱的1.25或1.0。
(11)樓面活荷載大于4kn/m2的高層建筑、多層公建框架結構等房屋未考慮樓面活荷載不利布置,又未適當增大樓面梁的計算彎矩,不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 50009—2012)(以下簡稱gb 50009—2012)第3.2.1條及jgj 3—2010第5.1.8條等要求。
(12)輸入計算的線荷載與實際差距過大。
(13)有較多書庫、檔案庫、貯藏室的建筑的活荷載組合值系數ψc取一般建筑物的0.7,不符合gb 50009—2012表5.1.1要求。
(14)設計墻、柱和基礎時不屬于gb 50009—2012表5.1.1第1.(1)項的建筑物的活荷載按gb 50009—2012表5.1.2折減,不符合gb 50009—2012第5.1.2條2.2)~2.4)款規(guī)定。
(15)設備管井留在核心筒外導致樓板開洞而削弱樓面結構與豎向結構連系時采用剛性樓面假定而又在梁端過多點鉸致使計算失真。
(16)周期折減系數偏大,折減不到位,如非承重墻為砌體墻時,框架結構大于0.7,框-剪結構大于0.8,框架-核心筒結構大于0.9,開有結構洞的剪力墻結構大于0.95,參見jgj 3—2010第4.3.16條、4.3.17條。
(17)框架-剪力墻結構計算時不關注0.2v0調整計算結果,致計算結果中的調整系數等于調整上限輸入值,調整不到位。
(18)較大板塊中輸入虛梁,導致荷載傳遞路徑改變而致計算失真。
(19)高層框架結構樓層側向剛度比小于jgj 3—2010第3.5.2條1款規(guī)定的,高層剪力墻結構、框-剪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樓層側向剛度比小于jgj 3—2010第3.5.2條2款規(guī)定的,樓層抗側力結構的層間受剪承載力小于jgj 3—2010第3.5.3條規(guī)定的,豎向抗側力構件上、下不連續(xù)貫通的結構,樓層地震作用標準值未乘以1.25的增大系數。
(20)結構底部的總地震剪力略小于gb 50011—2010第5.2.5條規(guī)定而中、上部樓層均滿足最小值的結構,地震作用調整未根據結構基本周期t1和t2位于反應譜的段落位置確定,動位比例因子采用程序默認值0致使調整不到位,特別是基本周期大于3.5s的結構,見gb 50011—2010第323頁。
(21)結構底部的總地震剪力小于gb 50011—2010第5.2.5條規(guī)定的85%,或中、上部樓層地震剪力亦有小于gb 50011—2010第5.2.5條規(guī)定的結構,采用gb 50011—2010第323頁的方法調整地震剪力而不改變結構布置,違反gb 50011—2010第5.2.5條規(guī)定。
(22)高層建筑柱配筋原則按單偏壓計算時,未定義框架角柱按雙偏壓計算,不符合jgj 3—2010第6.2.4條規(guī)定。
(23)上部結構嵌固位置的上、下層側向剛度比大于0.5(有效數字為5),不符合gb 50011—2010第6.1.14條2款規(guī)定。
(24)7度0.15g區(qū)、8度0.2g區(qū)高寬比分別大于5.0、4.0的高層裝配式建筑,沒有補充在設防烈度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內力分析,以避免預制墻板構件出現(xiàn)小偏心受拉,不符合《裝配式剪力墻結構設計規(guī)程》(db 11/1003—2013)第5.3.2條規(guī)定。
(25)柱中線與抗震墻中線、梁中線與柱中線之間的偏心距大于柱寬的1/4時,未計入偏心影響,不符合gb 50011—2010第6.1.5條要求;對于高層建筑,則應按jgj 3—2010第5.3.2條要求,將樓面梁與豎向構件的偏心,上、下層豎向構件之間的偏心按實際情況計入結構的整體計算。
(26)7度(0.15g)、8度區(qū)的連體結構未進行豎向地震作用計算,不符合jgj 3—2010第10.5.2條要求,連接體及與連接體相連的結構構件的抗震措施不符合jgj 3—2010第10.5.6條要求。
(27)上部塔樓結構的綜合質心與底部結構的質心的距離大于底盤相應邊長的20%,不符合jgj 3—2010第10.6.3條1款規(guī)定。
(28)懸挑結構設計不符合jgj 3—2010第10.6.4條規(guī)定。
(29)豎向收進型結構設計不符合jgj 3—2010第10.6.5條要求。
4地基基礎和地下室計算書中的問題
(1)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一級建筑物,荷載條件復雜如一側有下沉庭院的高層剪力墻建筑缺地基變形驗算,不符合《北京地區(qū)建筑地基基礎勘察設計規(guī)范》(dbj 11-501—2009)(簡稱dbj 11-501—2009)第3.0.3條要求。
(2)地基承載力計算時基礎埋深修正不考慮基礎施工與填方施工的時間關系,簡單地自設計室外地面標高起算導致后施工的大面積填方增大地基的附加應力而使地基承載力不足,不符合dbj 11-501—2009第7.3.8條1款要求。
(3)主樓地基承載力計算未考慮與地下車庫連在一起而使側限減小的影響,不符合dbj11-501—2009第7.3.8條3款要求。
(4)臺階的寬高比大于2.5的獨立基礎仍采用《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 50007—2011)(簡稱gb 50007—2011)第8.2.11條公式計算。
(5)抗浮水位較高、地下室較深且上部結構荷載較小的結構不進行抗浮計算;不進行施工停止降水條件的計算的工程更多。
(6)下沉庭院等處的獨立擋土墻基礎不進行水平抗滑穩(wěn)定性和抗傾覆穩(wěn)定性驗算,不符合dbj 11-501—2009第7.5.2和7.5.3條規(guī)定。
(7)側邊是壁柱的地下室外墻按雙向板計算,而壁柱不按承受擋土墻傳水平荷載的承載力計算。
(8)聯(lián)合基礎按單個獨立基礎計算后任意地聯(lián)合在一起,未按聯(lián)合基礎計算。
(9)條基(筏基)不滿足dbj 11-501—2009第8.5.3條1款(8.6.3條)要求者用倒梁(倒樓蓋)法計算。
(10)甲類人防(北京全是甲類)地下室結構抗爆計算只計及核爆而不計及可能不利的常規(guī)武器爆炸的等效靜載,不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guī)范》(gb 50038—2005)(簡稱gb 50038—2005)第4.9.1條規(guī)定。
(11)高寬比大于4的高層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礎底出現(xiàn)零應力區(qū),其他建筑基礎底面和地基土之間的零應力區(qū)超過基底面積的15%,不符合gb 50011—2010第4.2.4條規(guī)定。
5地基基礎和地下室設計中的問題
(1)地基基礎設計等級低于規(guī)定,如將層數相差超過10層的高低層連在一起的建筑物的地基基礎設計等級定為二級,不符合dbj01-501—2009及gb 50007—2011第3.0.1條規(guī)定。
(2)多、高層建筑物下的淺埋基礎高于這些建筑物之間的純地下車庫的深埋基礎,而不注明深埋基礎先施工,深埋基礎的擋土墻亦沒考慮淺埋多、高層建筑傳來的較大荷載的影響。近年來不少開發(fā)項目的多、高層建筑物先建,而多高層之間的地下室后建,且缺少相關措施存在安全隱患。而在個別項目中已導致了安全質量事故,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
(3)獨立基礎底板配筋率不足最小配筋率0.15%的要求。
(4)下沉(反)獨立基礎的周界位于從柱邊開始的45°沖切錐體的下底面邊線內,導致沖切計算失誤。
(5)擋土墻計算中土側壓力系數取0.333而圖中未對應說明采取的技術措施。
(6)筏基在剪力墻洞口處的暗梁不經承載力計算按構造設計。
(7)獨立擋土墻基礎按普通條基設計嚴重偏小,可能導致傾覆、滑移,且基礎板面沒有配筋,缺相應的抗彎承載力。
(8)地下室外墻按雙向板計算,單向水平分布鋼筋不滿足計算要求或不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 50010—2010)(簡稱gb 50010—2010)第8.5.1條受彎構件最小配筋率要求。
(9)人防地下室中受彎構件,偏心受壓和偏心受拉構件一側的受拉鋼筋的配筋率不滿足gb 50038—2005表4.11.7要求,當混凝土強度等級≥c40,構件截面較大時更不易滿足。
(10)人防地下室底板中地基梁、底板及頂板的縱筋錨固長度應為laf,施工圖中經常被錯標為la。
6梁、板設計中的問題
(1)按有效斷面計算,框架梁支座上鐵配筋率≥2.5%,應調整斷面重新設計,見gb 50011—2010第6.3.4條1款。
(2)按有效斷面計算,框架梁支座上鐵受拉鋼筋超過2%時,一級(二、三級)梁梁端箍筋加密區(qū)的箍筋最小直徑<12mm(10mm),不符合gb 50011—2010第6.3.3條3款規(guī)定。
(3)一級框架梁下鐵與支座上鐵的比例小于0.5,不符合gb 50011—2010第6.3.3條2款要求。
(4)一級剪力墻連梁及筒體連梁的箍筋直徑采用8,不滿足jgj 3—2010第7.2.27條、6.3.2條及9.3.7條1款要求。
(5)一~三級預應力混凝土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頂面縱向非預應力鋼筋截面面積的as′和as的比值不滿足《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規(guī)程》(jgj 140—2004)第4.2.4條要求。
(6)當梁端按簡支計算但實際受到部分約束時,支座上鐵小于梁跨中下部縱向受力鋼筋計算所需面積的1/4,不符合gb 50010—2010第9.2.6條1款規(guī)定。
(7)弧形梁、計算需要配抗扭筋的梁、懸挑邊梁未采用抗扭腰筋。
(8)轉換梁設計不符合jgj 3—2010第10.2.7條要求。
7柱設計中的問題
(1)短柱、一級和二級框架角柱未全高加密箍筋間距,特別是設層間梁、樓梯間休息平臺梯梁等處的短柱,不符合gb 50011—2010第6.3.9條規(guī)定。
(2)框架-抗震墻結構,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的端柱、緊靠抗震墻洞口的端柱箍筋未全高加密,不符合gb 50011—2010第6.5.1條2款要求。
(3)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不大于4的墻肢未按框架柱設計,不符合jgj 3—2010第7.1.7條規(guī)定。
(4)柱截面縱向鋼筋的總配筋率不滿足gb 50011—2010表6.3.7-1的最小總配筋率要求,特別是采用400mpa鋼筋時的一級角柱配筋不足1.15%。
(5)嵌固部位的柱下部縱筋與上部縱筋比不滿足gb 50011—2010第6.1.14條3款要求。
(6)轉換柱設計不符合jgj 3—2010第10.2.10條要求。
(7)錯層結構錯層處框架柱未按jgj 3—2010第10.4.4條設計。
8墻設計中的問題
(1)底部加強部位的墻體豎向配筋小于整體計算中輸入的豎向分布筋配筋率;少數工程剪力墻豎向和水平分布鋼筋的配筋率不滿足jgj 3—2010第7.2.17條要求。
(2)無墻肢水平筋通過的邊緣構件箍筋用作墻肢水平筋時的箍筋配筋率不滿足gb50011—2010第6.4.3條要求。
(3)嵌固部位下層抗震墻墻肢端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少(?。┯谏弦粚訉獕χ瞬窟吘墭嫾v向鋼筋的截面面積,不符合gb 50011—2010第6.1.14條4款要求。
(4)短肢剪力墻設計,特別是一字形短肢剪力墻設計不符合jgj 3—2010第7.2.2條規(guī)定,含軸壓比、全部豎向鋼筋的配筋率、剪力設計值的調整等。
(5)參與整體分析的純地下結構的墻體端部未設邊緣構件。
(6)與擋土墻、人防墻連在一起的端柱、壁柱及邊緣構件的主筋小于所在墻體的豎筋,特別是這些端柱、壁柱及邊緣構件厚度與墻體一致時。
(7)帶加強層的高層建筑的加強層及其相鄰層的框架柱、核心筒剪力墻的抗震等級未提高一級,不符合jgj 3—2010第10.3.3條規(guī)定。
(8)框架-核心筒結構的核心筒墻體設計不符合jgj 3—2010第9.2.2條要求。
9現(xiàn)澆樓梯構件設計中的問題
(1)位于框架區(qū)的現(xiàn)澆樓梯梯板無跨中板面筋。
(2)梯板縱筋在支座的錨固不滿足抗震構造要求。
(3)梯柱及支撐在豎向構件上的梯梁無與主體結構相對應的抗震構造措施。
10其他
結構構件配筋小于計算書的問題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