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合同已履行可以否撤銷
民法典中合同已履行可以撤銷。無論生效與否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可撤銷的情形都是可以撤銷的。已生效的合同,在簽訂的過程中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及舉證證明一方存在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的情形的話,都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申請機構撤銷合同。
二、撤銷合同構成要件有哪些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法律行為或者能發(fā)生法律效果的適法行為;
2.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而且繼續(xù)存在,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
3.債務人的行為必須有害于債權,有害于債權是指因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清償資力的減少,以致于無法滿足債權的要求,給債權的實現(xiàn)造成了損害,這是撤銷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區(qū)別有哪些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沙蜂N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
2.效力狀態(tài)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jīng)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