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當事人故意損壞財物的情況,受害人是可以找侵權人進行索賠的,那么損壞他人財物5000以下可以不拘留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損壞他人財物5000以下可以不拘留嗎?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金額不足5000元的話,行為人可能會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這時候,由于行為人的違法金額尚未達到刑事的立案標準,不能認定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guī)定,故意毀損公私財物,公安機關可以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與此同時,行為人可能要繳納500元以下的行政罰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的犯罪金額尚未達到五千元,但是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也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刑事犯罪。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就可能會被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拘留。因此,故意損壞他人財物5000元以下,行為人可能會被行政拘留,也可能會被刑事拘留。
二、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33條規(guī)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造成公私財物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損壞公私財物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損壞公私財物,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四種情形“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這是一條兜底條款,意圖達到法律涵蓋范圍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于嚴密法網,堵截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官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而又必須對相關案件作出裁判時能夠有自有裁量的空間和可能。當然“兜底條款有其自由裁量的范圍和權限”,不能任意自由裁量,更不能任意解釋,否則就會嚴重損害法律的嚴肅性,也會成為某些司法腐敗的潛在的借口和依據。
三、過失損壞他人財物如何賠償
以財產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被損害的財產完全毀損、滅失的,按照該財產當時在市場上對應的價格標準,按全價計算;如被完全毀損、滅失財產已經使用一定時間以上的,按相應折舊后的價格進行計算。如財產部分毀損的,應當按照由于該毀損使該物價值減損的相應的市場價格標準計算。
按“其他方式計算”確定財產損失的。如侵犯知識產權案中的財產損失計算問題,股權侵權中的財產損失計算問題,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中的財產損失計算問題等。在這類侵權案件中,財產的損失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等確定的標準進行計算。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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