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違法運用資金罪的量刑規(guī)定?
我國《刑法》對違法運用資金罪的量刑規(guī)定是:對犯罪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我國刑法對違法運用資金罪的量刑規(guī)定?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guī)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