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過世子女是否要承擔債務
債務人過世子女不是一定要承擔債務。如果子女繼承債務人遺產的,應當就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超出的部分,不具有法定清償義務,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債務人過世子女是否要承擔債務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