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的合同低于成本價的處理
【案情】施工企業(yè)中標承建了市政工程的一個標段,項目建設過程中乙方大量墊資,現(xiàn)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但按照工程量核算,中標價格明顯低于該工程的成本價,施工企業(yè)聲稱存在虧損巨大。
【律界建工分析】
對于應當招投標的工程項目,若經(jīng)招標投標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類合同可以被認定為無效或者說關于工程價款的條款可以被認定為無效。若合同或條款被認定無效的,承包人可以主張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結算。由于施工的項目經(jīng)驗收合格,所以,建議施工企業(yè)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或工程價款條款無效,并參照有關內(nèi)容向發(fā)包人主張結算。
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場上,惡意競爭、無序競爭導致很多施工單位為了中標而不斷降低投標價格甚至低于成本價投標。實際中標后想以簽證、索賠等方式增加工程款,但隨著發(fā)包人工程管理的加強,施工單位在低價中標后增加工程款的意愿很難實現(xiàn),如果保證工程質量沒有問題,巨虧似乎成了必然。
但,招標中所謂的“成本價”是指企業(yè)的個別成本,而非同行業(yè)的社會平均成本,不同企業(yè)因地域差距、科技裝備、管理水平等的不同而造成投標競價上的差距很大,所以成本價始終是一個不明確的價格。因此在招標活動中尤其是在評標活動中對成本價如何界定一直是困擾專家評標的難題。“成本價認定問題”甚至成為招標投訴、造成糾紛和異議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