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屬于一種比較新穎的概念,屬于最新的婚姻法之下的一種概念,指的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情況下,從申請離婚那一天開始,一定時間內可以撤回離婚申請,那么,協(xié)議離婚有沒有冷靜期?這個問題小編下面介紹一下!
一、協(xié)議離婚有沒有冷靜期
有?!睹穹ǖ洹芬?guī)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1、如果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不存在冷靜期這一說法的。2、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說,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必須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和好,那離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審理;如果沒調解好,那么就繼續(xù)審理,依法判決。“離婚冷靜期”便是對這一調解前置程序規(guī)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靜期”的方式進行“冷”處理,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什么是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三、對離婚冷靜期的理解
(一)雙方自愿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fā)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系。
(二)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后,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fā)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系。
(四)在后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fā)生離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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