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聽說過刑事諒解書的概念,簡單來說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審理中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能夠說明犯罪嫌疑人悔罪的決心,證明其具有較小的社會危險性,是可能會從輕處罰的,那么,到底什么是刑事諒解書?以下內容由小編為您解答。
一、什么是刑事諒解書
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huán)節(jié)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從輕的效力。
二、刑事諒解書的寫法
本身并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但如果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可以參照本諒解書格式。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xié)議,并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三、刑事和解和諒解的區(qū)別是什么
(一)刑事和解有更嚴格的法律程序性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是由被害人向司法機關出具的《諒解書》,明確要求司法機關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不得另行民事起訴。但是由于該協(xié)議未經司法機關主持、見證,自愿性、合法性存在較大疑問,故不屬于刑事和解協(xié)議。
(二)出具《諒解書》后當事人可以反悔,但已履行的《刑事和解協(xié)議》一般不能反悔。由于諒解書屬于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協(xié)議,隨意性較大,即使被告人已履行《諒解書》約定的賠償內容,被害人仍然可以反悔。?但是,《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的,具有準司法效力。由于達成刑事和解,意味著被害人已經自愿放棄民事訴訟權利,故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不會受理。
很多人認為,“和解”與“調解”在刑事案件中并無本質上的差別,“和解”等同于“諒解”。該觀點顯然不正確,諒解屬于私了,而和解屬于公了,有本質區(qū)別。
被害人諒解:一般認為,被害人諒解包括單方諒解行為、特別諒解行為、出于諒解的不追究行為。特別諒解即刑事和解。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guī)定“被害人諒解”程序,《量刑指導》中的被害人諒解,應當是指單方諒解行為,屬于未經司法機關認可的民間“私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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