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支付工資立案的標準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案標準如下:如果行為人具有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yè)和自然人;主觀要件為故意;犯罪客體是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拒絕支付工資立案的標準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