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侵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的違法性;
2.損害事實的存在;
3.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二、減輕侵權責任的情形
減輕侵權責任的情形如下:
1.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的,正當防衛(wèi)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3.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wèi)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三、侵權責任損失包括哪些
侵權責任損失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