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如何識別信用證中的軟條款
如何識別信用證中的軟條款
操作中的各種軟條款往往導致出口商的損失。我根據(jù)自己的經(jīng)驗和知識,總結(jié)了軟條款信用證中軟條款的種類和主要形式,希望對經(jīng)常操作信用證的朋友有所幫助!軟條款信用證分析雖然信用證分為可撤銷和不可撤銷兩大類,但實際上還有第三類信用證有大量的軟條款,雖然它們都戴著不可撤銷的帽子。而這種所謂的軟條款信用證(soft clause l/c)其實就是開證行可以隨時隨地免除自己責任的信用證。目前,就國際操作實踐而言,軟條款信用證有愈演愈烈之勢。過去,人們似乎總是對轉(zhuǎn)讓信用證持謹慎態(tài)度,特別關注其風險。但是,條款軟的信用證,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無非是一種欺詐,比轉(zhuǎn)讓信用證的風險更大。比如一家意大利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寫明信用證只有在收到意大利的進口許可證后才能生效,這種效力需要申請人的授權(quán)。此外,議付行應提示申請人提供檢驗證書,開證行只有在申請人確認后才能將款項打入相關賬戶。這是典型的軟條款信用證。雖然信用證上標注的是不可撤銷信用證,但稍有國際結(jié)算知識的人都會看出,其實際動作與不可撤銷信用證無異。因為申請人(進口商)自始至終控制著整個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則完全處于被動地位。再比如巴基斯坦一家銀行的信用證,明確規(guī)定付款的前提是由獨立的檢驗人員在特定的地點——卡拉奇的碼頭檢驗貨物的質(zhì)量和數(shù)量,檢驗后才能決定最終的付款。眾所周知,國際商會關于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的400號文件和500號文件都明確規(guī)定了信用證項下單據(jù)的獨立性;在信用證業(yè)務中,有關各方只處理單據(jù),不處理單據(jù)中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生效的國際商會500號文件(ucp500)將原400號文件第四條中單據(jù)和貨物的“處理”一詞由“辦理”改為“處理”,并再次強調(diào)了信用證業(yè)務中單據(jù)和貨物絕對獨立的原則。但軟條款信用證的主要特點是在貨物上設置陷阱,很容易上當受騙。所謂驗貨后付款,說白了就是開證行對貨款和單據(jù)不負責,使受益人實際上完全失去對貨物及其權(quán)利的控制,處于尷尬和不安全的狀態(tài)。應該說,這種信用證完全違背了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的精神。常見的軟術語大致可以分為四種類型:1。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當開證行未能滿足某些條件時(如未收到對方匯款、信用證或保函等。),可以利用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擔保支付責任。2.臨時無效條款:信用證開出后不生效,只有在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才生效;3.申請人說了算的條款:信用證規(guī)定了一些條款,沒有申請人的指示,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如果交貨需要申請人通知,運輸工具和啟運港或目的港需要申請人確認。4.零信用證;開信用證時沒有金額,只能通過修改增額入賬,沒有實際現(xiàn)金支付。一種典型的帶有軟條款和無效條款的信用證。通??梢杂脦讉€“不”字來概括。即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出具修改、不出具證明或收據(jù)、不來驗貨、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往往附有要求出口商預先支付5%或更高的履約保證金的字樣,其中許多條款在證書之外的合同中早已有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