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關(guān)系不完全取決于提單記載,提單日晚于交單日
合同關(guān)系并不完全取決于提單。
【案例】原告:浙江省紡織品進出口公司被告:李榮海運有限公司2000年7月31日和8月7日,原告與案外人k公司以傳真方式分別簽訂了20萬套男女學生校服的銷售確認書。后原告從國內(nèi)廠商處購買涉案貨物后,在啟運港,通過案外人華海國際貨運有限公司-鴻海國際海運貨運有限公司-上海聯(lián)發(fā)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上海三星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分21批向被告訂艙發(fā)貨,并通過前述貨運代理環(huán)節(jié)取得被告的代理人-上海聯(lián)合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托運人分別為三家外國公司,收貨人均以伊拉克的higher/[因此,原告向第一出口貨運代理公司華海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支付了相應的海運費。被告在庭審中確認已向上海三星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收取了相關(guān)海運費,且涉案貨物已運出后,原告通過交通銀行杭州分行向hbz財務有限公司收取了全套貿(mào)易單據(jù)。由于沒有人兌付票據(jù),全套貿(mào)易單據(jù)最終被銀行退回給原告,退回的票據(jù)背面沒有伊拉克高等教育部教育和科研部的背書。在庭審中,被告確認,涉案貨物到達伊拉克后,交付給了伊拉克政府指定的伊拉克國家航運公司。后者向伊拉克高等教育部教育和科學研究部交付了所有貨物,所涉貨物的原始海運提單沒有收回。[裁判]上海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原告具有涉案貨物托運人的主體資格,其就涉案糾紛向法院起訴時持有提單的形式合法,有權(quán)據(jù)此向被告主張?zhí)釂雾椣碌南鄳獧?quán)利。被告作為承運人,違反航運慣例,在交付涉案貨物時未取回正本海運提單。為此,他應承擔相應的無單放貨違約責任,并賠償原告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據(jù)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貨款損失、退稅損失、上述款項利息。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點評]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guān)系,不能完全取決于提單的記載。中本案原告雖然不是提單記載的托運人但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與被告形成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作為承運人,被告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合同義務。如果被告未能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顯然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原告合法持有正本提單,被告根據(jù)提單記載的指示人的指示無單放貨,不能防止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