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是以什么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立案標準:(一)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fā)的;(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三)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酸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刑法中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是以什么標準立案的?的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酸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fā)的;
(五)造成嚴重環(huán)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