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訴期限規(guī)定是多久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依據的具體期限規(guī)定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起訴的,當事人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起訴;如果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直接起訴的,當事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起訴。行政起訴期限規(guī)定是多久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