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之后,法院一般會就糾紛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這也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有效途徑,就法庭調解怎么調解、法院調解好還是判決好、民事訴訟調解書生效后拒不執(zhí)行有什么后果,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法庭調解怎么調解
法庭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審階段,為解決民事糾紛,勸導、動員和敦促雙方當事人通達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活動。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法庭調解的原則是:査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自愿原則和合法原則。經法庭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審査認為合法的,由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法庭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人民法院就繼續(xù)進行審判,以判決的方式結案。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由書記員記入法庭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fā)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fā)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guī)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二、法院調解好還是判決好
(一)沒有好壞之分,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果雙方能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的,就調解解決,這樣省事省力省錢。
三、民事訴訟調解書生效后拒不執(zhí)行有什么后果
被執(zhí)行人對生效的調解書不執(zhí)行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調解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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