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民事關系都會涉及到保證,針對當事人承擔的保證責任往往是具有訴訟時效的,那么你知道保證訴訟時效幾年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保證訴訟時效幾年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xù)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一般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起訴或仲裁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二、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區(qū)別和聯系
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一種意見認為,必須在訴訟開始前履行通知義務,否則受讓人根本就沒有原告資格,何以啟動訴訟程序?
另一種意見認為,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
筆者同意這種觀點。
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并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該條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意義在于: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wěn)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確保履行義務的明確有序。因此筆者認為不能一味強調通知義務的完成必須在訴訟之前。
三、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xù)進行。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于權利人意思的“人禍”,例如瘟疫、暴亂等。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還是舉上面的例子,如果說2007年5月,權力人有重要的事情需出國,倒2008年1月才回國,那么回國后,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時效中指,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在2007年5月終止了,到2008年1月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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