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流程
在我國已經(jīng)上市的公司并購重組流程:一、提出申請;二、受理;三、初審;四、反饋、落實反饋意見;五、審核專題會;六、并購重組委會議;七、落實并購重組委審核意見;八、完成并購重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流程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并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及財產(chǎn)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nèi)通知債權(quán)人,并于三十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quán)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quán)、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