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著寫欠條是否有效
被逼寫的欠條無效。受脅迫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撤銷該欠條。欠條在被撤銷后自始無效,行為人因該欠條而取得的財產(chǎn)要予以返還或者折價補償;有過錯的當事人還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被逼著寫欠條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