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傳喚時間限制
行政傳喚時間限制:行政傳喚時間一般的為8小時;案情復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應及時詢問查證,期間從到達時間開始。一次傳喚訊問不超過12小時;拘傳的期限不超過12小時解除傳喚或行政處罰,不得連續(xù)傳喚。行政傳喚時間限制的法律依據(jù)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