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提起再審的時效是幾年
當事人對行政訴訟案件提起再審的時效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則應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的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的申請,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有關的材料。行政訴訟提起再審的時效是幾年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