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往往對犯罪情況有較多的了解,其陳述對揭露犯罪、查獲犯罪人、認定案情有重要作用。那么被害人陳述的特點是什么?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被害人陳述的特點
(一)被害人陳述具有證明直接性的特點。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有些情況下被害人與犯罪人有過直接的正面的接觸,因而其陳述證明犯罪更直接、更具體。這是其他證據(jù)無法比擬的,特別是在犯罪事實難以為其他人感知的情況下,被害人的陳述證明的直接性更加明顯。
(二)被害人陳述形成方式多樣。被害人陳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證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書寫證明被害過程和犯罪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是能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記錄。
(三)被害人陳述所包含內容有綜合性。被害人陳述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檢舉、揭發(fā)犯罪事實,二是敘述犯罪過程,三是提出懲罰犯罪的要求。只不過被害人陳述中第三部分的內容一般無證明作用,只是作為被害人的個人要求被如實記錄下來。
(四)證明對象的排他性。我們須知道,被害人陳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敘述,而僅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為侵害以及有關犯罪情況的敘述。就此一點而言,被害人陳述具有排他性。
二、被害人陳述哪些可作為證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規(guī)定(第70條)。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與證人不同。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訴人,享有當事人的權利,負有當事人的義務。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證人所沒有的一些權利,如在審判中經(jīng)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fā)問,參加法庭辯論等。
作為訴訟證據(jù),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犯罪行為的揭發(fā)、證實與控告;
2、案件發(fā)生前后有關情況的陳述。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陳述的內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圍,例如,被害人提出嚴懲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等等,這些內容則屬于訴訟請求,不屬于訴訟證據(jù)。
三、被害人陳述是原始證據(jù)嗎
被害人陳述是原始證據(jù)。刑事訴訟法中,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jīng)復制或轉述的證據(jù),是第一手資料。原始證據(jù),就是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jù),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據(jù)司法實踐的經(jīng)驗證明,原始證據(jù)要比派生證據(jù)更可靠些。被害人陳述的證據(jù)效力1、被害人陳述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種獨立證據(jù),是證明被告人犯罪的主要依據(jù)。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承受者,一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經(jīng)過、體貌特征和自己的受害情況、時間、地點、經(jīng)過等具體的案件事實有比較清楚的了解。因此,其所做陳述對查獲犯罪分子、認定案情具有重要作用,是公安司法機關查明和認定案情的一種重要證據(jù)。2、被害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根據(jù),須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由于被害人遭受了犯罪行為的侵害,身心都受到了非常大的傷害,在向司法機關進行陳述時,有可能出于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憎恨,或出于某種不良動機,或其他種種原因,往往添枝加葉,夸大其辭,避輕就重,有時甚至瞎編亂造部分情節(jié),所以對被害人陳述要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審查真?zhèn)巍H有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則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jù)。3、被害人陳述在其他證據(jù)的印證下作為定案根據(jù)時,必須經(jīng)過查證屬實。被害人陳述要具有證據(jù)效力,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必須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詢問是收集被害人陳述的主要途徑。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證據(jù)。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br>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被害人陳述的特點的相關內容,被害人陳述和其他證據(jù)一樣,需經(jīng)過認真審查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處理,提供專業(yè)律師,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